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民初2037号
原告:安庆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工业园内安庆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1#厂房。
被告:郑州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兴华机械制造公司与被告郑州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兴华机械制造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兴华机械制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兴华机械制造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超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