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路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3803号
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吉祥大道北侧博威铝业西邻。
法定代表人:訾榴博,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荣,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顺德,男,1967年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