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3803号
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吉祥大道北侧博威铝业西邻。
法定代表人:訾榴博,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荣,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丽,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顺德,男,1967年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