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2218089A,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大道北侧铝业西邻。 法定代表人:訾榴博,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关于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3月11日,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3月11日,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未查询到有缴存记录。 6、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4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