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793号
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温县产业集聚区**大道北侧博威铝业西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2218089A。
法定代表人:**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