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大道北侧博威铝业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82218089A。
法定代表人:訾榴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松,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松名下有豫A×××*****牌机动车、豫S×××**奥迪机动车二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方松名下豫A×××*****牌机动车、豫S×××**奥迪机动车二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方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