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共团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傲存,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共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