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兴川节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能源(深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0号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向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红,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兴能源(深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路东中兴综合大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谌斌。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能源(深圳)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44元,由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宝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