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兴川节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川节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宝能科技园******ACDEF。
法定代表人:张小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兴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兴路**深南花园438
法定代表人:谌斌。
原审第三人: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水潭路**。
法定代表人:戴源发。
上诉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兴川节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基于《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MVR节能服务项目MVR采购变更合同》(下称《采购合同》)起诉请求质保金及相关违约金,并非基于工程项目本身的工程款等款项,故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封面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该约定与本案具有实际联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五华县人民法院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