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227号
申请人: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6号康泰苑8幢一层之1及二层之1卡。
法定代表人:潘光山,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银通路侧雍景园3期77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敏仪。
被申请人:王奇,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
主要负责人:何骋,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奇价值1341250.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奇价值1341250.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