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8491号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6号康泰苑8幢一层之1及二层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10082D。
法定代表人:潘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铭,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诗敏,该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