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9943号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之1及二层之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2D。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铭,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诗敏,该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8×××××,公民身份号码440××××××××××××822。
被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8×××××,公民身份号码440××××××××××××610。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永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