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8090号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至1及二层之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2D。
法定代表人:潘光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铭,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442************21X,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芬,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会龙六队,公民身份号码442************941,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220************319。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