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7民初2761号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6号***8幢-层之1及二层之1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广东***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龙南县。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华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9655.9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份承接了江西赣州天沐温泉园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后于2019年1月31日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即被告)班组,并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包工》。被告又雇用***工作。2019年4月16日,***在工地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后,原、被告的工作人员立即将***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治费用共124655.94元。为妥善解决***受伤的善后事宜,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先行处理支付***的相关费用。2020年7月17日,经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外,另向***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共计235000元,该款项原告已全部支付给***。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包工》第二条约定,被告包人工、包机械、包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安全…,第七条第7.7项约定:乙方(被告)须对自己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并为其购买相关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被告对***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先行向***支付相关费用,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工人受伤了,前期积极配合在赣州处理伤情,前期11万多我出了,后来进度款来的不及时也不够,我垫了很多,和公司协商,后续我无力承担了,工程提前退场了,之后工资的事也没有完全搞清楚,还有部分工人工资没到账,当初劳动局也介入处理了,通告经过了劳动局,通告有处理的详情,后来我就退场了,工人工资发放完,公关公司会处理,就不关我的事情了。每次进度款,按合同说,我是个人我是做工的,我没有公司,那么买保险不方便,进度款都会扣除一部分帮员工买保险,出事后,不知为何买的保险却没用,买的保险不对,才造成现在这个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份原告承接了江西赣州天沐温泉园建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后于2019年1月31日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班组,并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包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包人工、包机械、包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包施工难度系数、***施工、包来往交通费用,还约定被告**需对自己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并为其购买相关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雇佣案外人***为其工作,后***在工地工作期间受伤,被告支付医疗费124655.94元。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班组发出清算通告,通告表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冲抵已领工程款支出项,原告方会先清付班组工人工资、机械直接费用及伤者***的医疗费用。2020年7月17日,经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赔偿***23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包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对其班组工人的安全负责并为他们购买相关保险及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落款处签字,表明**已知晓其应尽义务。伤者***系被告**班组成员,是其所雇佣的劳工,和被告**形成雇佣关系,故伤者***在务工期间受伤应当由雇主即被告**负责。原告已按通告代被告**赔付伤者***359655.94元,依追偿权请求被告**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争议,被告**可依法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35965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47元,财产保全费23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