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

杨春雨与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民初1072号
原告:杨春雨,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辽宁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464685407X。
法定代表人:姚永新,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雨诉被告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4,205元),由原告杨春雨负担25元,返还原告杨春雨4,180元。
审判员  杜丽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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