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吴军,系辽宁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464685407X。
法定代表人:姚永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国
审判员 郎晓东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玉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