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办事处大路村村民委员会、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办事处大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灯塔市***街道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081ME0053509N。
法定代表人:金亮,系书记。
被执行人: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灯塔市***街道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464685407X。
法定代表人:姚永新,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办事处大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灯塔市路达沥青拌合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办事处大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魏景伟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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