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43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霞,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丹,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韩都督,男,汉族,1994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无业。
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13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以与韩都督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13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浩谋
书 记 员 韦 蛟 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