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3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1幢1单元10601室。
法定代表人:吕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萍,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渭南市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楠,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渭南市澄城县,系被申请人之夫。
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第24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第24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范水艳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