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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06号
原告程小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
委托代理人张林录,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三原县高渠乡。
被告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霞,任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欣岩,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琴诉被告刘磊、陕西汉唐环保农业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琴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小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程小琴负担。
审 判 长  冯笃岐
人民陪审员  李雪林
人民陪审员  袁宗利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