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

张雨、王庆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张雨,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王庆学,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地理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雨与被执行人王庆学、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庆学、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学、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学、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239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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