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

张雨、王庆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8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雨,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王庆学,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地理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8197970。
法定代表人:黄家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雨与被执行人王庆学、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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