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8民初82号
申请人:张雨,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地理沟工业区。
被申请人:王庆学,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张雨与被申请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王庆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雨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王庆学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金雨达塑胶有限公司、王庆学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冻结申请人张雨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彦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