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226号
原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地理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孙守彬,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