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40号
申请人: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去地理沟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孙守彬,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守彬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