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荆致富与刘铁干、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8630号
原告:荆致富,曾用名荆咫富,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宁夏银川市望远工业园区望远大道16号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琼,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干,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5679280W。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桐本路南段盛威太阳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石文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山,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盛炎,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刘贤团,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荆致富与被告刘铁干、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贤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荆致富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刘贤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致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致富撤回对第三人刘贤团的起诉。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乔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