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东竹园。组织机构代码:71560678-6。
法定代表人:田亚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组织机构代码:67537836-X。
法定代表人:周团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组织机构代码:71567928-0。
法定代表人:位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文昌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22626-X。
法定代表人:李彦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81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