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原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136号。
负责人:孟玲虎,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原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
法定代表人:位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法定代表人:杜景展,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支付995万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500元、执行费7967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20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信息。
3、本案执行过程中,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豫018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位文伟、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景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