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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偃民十初字第258号
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艳君
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
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孙怀显
被告: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周孝宗
被告:周明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周高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杨二妮,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杨小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杨二妮、杨小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吉小伟
审 判 员 :王应军
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