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一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原名称: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
法定代表人位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
法定代表人周团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文昌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显怀。
被执行人周明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高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周明军之妻。
被执行人杨小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周高峰之妻。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洛民四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杨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四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予洛
审判员  于庆民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