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嵘,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侯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明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孝宗,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运顶,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团付,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周磷岢,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明军、周孝宗、周运顶、周团付、***、周磷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洛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明军、周孝宗、周运顶、周团付、***、周磷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周磷岢名下位于巩义市陇海路159号5号楼1单元25层2503号房产、周团付名下位于巩义市陇海路159号5号楼2单元11层1107号房产、巩义市陇海路北侧18幢1单元1701号房产解除查封。现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磷岢名下位于巩义市陇海路159号5号楼1单元25层2503号房产、周团付名下位于巩义市陇海路159号5号楼2单元11层1107号房产、巩义市陇海路北侧18幢1单元170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