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卢崇洁,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望湖北路七巷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卢崇洁与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辽01**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卢崇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阳宇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2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吴 丽
执行员 宋喜良
执行员 聂令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