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路良,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霍路良、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旋支付各项损失66683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霍路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374元,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74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案件款682488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旋,剩余案件款申请人放弃索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