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龙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0685号
原告: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中段18号8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信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芳、刘星,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燕林豹,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一,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7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怡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