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执477号之一
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韩怡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高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作出(2020)京执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2019)金塑破管字107号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津0103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津0103破3号决定书,指定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函请本院解除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并中止对其的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尚未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应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高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