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52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塑力线缆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民
法官助理 王 黎
书 记 员 陈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