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执477号之二
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韩怡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高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作出(2020)京执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据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轮候冻结了***持有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23660万元,出资比例26.6592%的股权;轮候查封了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北侧(黄家花园)地块,地号)地块,地号0408-01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XXXX号及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北侧地块,地号040,地号0408-(05)-100-01的土地使用权号:房地证津字第**;轮候查封了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原贵州塑力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开发区的土地(证号:白土国用[2004]第1779号);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景宏工业园****无号,****无号****,****无号****,****无号,****无号,****无号,****无号******(产权证号:020527-0205**),白云区白云北路景宏工业园1号(产权证号:140264**);轮候查封了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原贵州塑力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号白云大厦1栋1单元20层1-6号(产权证号:14012726-140127**)。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韩怡秋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韩怡秋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韩怡秋名下有车辆登记,除上述保全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有房产登记。本院依法扣划了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6.6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因***名下房产均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韩怡秋名下车辆登记注册日期为1994年8月1日,已无残值;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难于变现,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表示不予查封。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津0103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裁定本案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韩怡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04635833.82元、罚息和复利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高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