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执恢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韩怡秋、许鸿月、赵军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作出(2017)鲁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确定:一、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借款本金98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04080.6元(计算至2017年8月2日,自2017年8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及复利);二、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韩怡秋、赵军屹、许鸿月对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8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韩怡秋、赵军屹、许鸿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本院(2017)鲁0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6执41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06执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鲁06执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胜源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韩怡秋、许鸿月、赵军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路景宏工业园房产八处房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执1394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路景宏工业园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本院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房产六处,目前无法处置。
执行中查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津0103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贵州黔宝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鲁06执恢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2020年9月17日、2020年11月30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韩怡秋、许鸿月各有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2月3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9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04080.6元(计算至2017年8月2日,自2017年8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538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书记员 于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