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津02执保16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许鸿月、韩纯、庞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安支行提供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琦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雅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许鸿月、韩纯、庞琦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郭胜明
审判员 李建晖
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