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黔 2323 执 651 号之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执651号之十
上诉人(原审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如邦,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纪文,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田纪文、严如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田纪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