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黔2323 执651 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执651号之十七
上诉人(原审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龙泓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
法定代表人:姜志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如邦,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纪文,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关于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与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如邦、田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纪文在中国工商银行24090************9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763.1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田纪文在中国工商银行24090************9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405.00元的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