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执651号之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龙泓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安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
法定代表人:姜志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如邦,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纪文,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3执651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5月09日向被执行人田纪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纪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纪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5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4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