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94号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建业中路2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148118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广场2幢4层409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4553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9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357126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530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