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023号 申请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建业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花,公司法务。 申请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19468.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愿意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19468.1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