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798号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5元,由广东中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