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9899号
原告:重庆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荣,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光萍,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莎米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技学院诉被告重庆莎米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技学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中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开红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