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莎米其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王茜,李伟坚与重庆两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财保297号
申请人李伟坚,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王茜,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两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24-1-2-2、3。
法定代表人刘道质。
申请人李伟坚、王茜与被申请人重庆两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782022.37元)。申请人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两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2022.37元的财产,担保人王赟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商服用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两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2022.37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赟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商服用房。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