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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3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华,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中山路18号国泰广场丽晶阁16楼。

法定代表人:许艺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华,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23号2楼夹层。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强,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投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工程局)、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桥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梧州城投公司与**公司已实际解除《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移交合同》后,**公司就已建设部分的梧州西江四桥工程向梧州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铁上海工程局、中泰桥梁公司等实际施工人向**公司和项目公司另行主张工程款,与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并不矛盾。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对涉案工程工期停滞的原因不予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本案与梧州城投公司诉**公司、项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实为本诉与反诉的关系,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2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德胸

审判员  张英伦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