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3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华,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中山路18号国泰广场丽晶阁16楼。
法定代表人:许艺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华,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江西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23号2楼夹层。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强,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投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工程局)、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桥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梧州城投公司与**公司已实际解除《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移交合同》后,**公司就已建设部分的梧州西江四桥工程向梧州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铁上海工程局、中泰桥梁公司等实际施工人向**公司和项目公司另行主张工程款,与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并不矛盾。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对涉案工程工期停滞的原因不予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本案与梧州城投公司诉**公司、项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实为本诉与反诉的关系,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2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德胸
审判员 张英伦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