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376号
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5号楼1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慰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郁征。
被告: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4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翟辉。
被告: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9号C6、C7、C8车间。
法定代表人:张景明。
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43.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