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3767。
法定代表人:董琪,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静,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一路4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艺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艺莺,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许艺莺、徐志刚、刘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将本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回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二、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场地使用费给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对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向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五、许艺莺、徐志刚、刘峰在抽逃出资金11300万元范围内对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负担本院执行费5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1、于2021年5月20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于2021年5月20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于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许艺莺名下银行存款共32973.4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并于202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划拨成功31220.82元于本院账户,剩余1752.6元由于银行原因,无法划拔成功。
4、于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峰名下银行存款共2289.9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向银行划拨成功1312.56元于本院账户,剩余977.45元经与银行联系,告知该账户977.45元是港币,故银行无法划拔成功。
5、于2021年5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志刚名下银行存款1507.1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
6、本院在关联案件(2020)桂04执118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C,D单元2层3,4,5,6,7号写字楼(不动产权证号:西字第1000120702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栋F单元1层12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1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栋F单元2层12号写字楼(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0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幢C单元1层6-1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9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2栋C单元6-2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1××7号),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
7、本院委托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对被执行人刘峰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为无财产。
8、本院委托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许艺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反馈为无缴存记录。
9、于2021年5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许艺莺车辆号牌为粤AX××××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
10、于2021年6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峰车辆号牌为桂DW××××别克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
11、于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车辆号牌为赣AG××××斯柯达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
12、于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刚车辆号牌为桂A8××××东风雷诺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13、于2021年7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志刚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良庆区及南宁市良庆区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14、于2021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本案及关联案件同步冻结了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艺莺持有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及刘峰持有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
15、于2021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等人名下的财产再次发起网络查询,除上述财产外,反馈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财产。
16、于2021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本案及关联案件同步对被执行人徐志刚名下的财产再次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车辆号牌为桂A8××××的车辆现已更改成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及车辆号牌为泸AD24878特斯拉牌小汽车,本院正在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控,但至今未反馈查控情况。
17、于2021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本案及关联案件同时委托广东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许艺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坐落为湛江市赤坎区陶然居12幢二单元302房(粤房地共证字第C0042416号、粤房地证字第C××3号)、湛江市赤坎区陶然居12幢二单元402房(粤房地共证字第C0042417号、粤房地证字第C××4号)属被执行人许艺莺的份额,于2021年12月31日广东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反馈信息该不动产已注销。
18、于2021年12月3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许艺莺名下银行存款2409.5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该账户发起冻结后要15天后才能划拔至本院账户。
19、于2021年12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电话、短信联系,告知本案调查财产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调查、传统调查等措施,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虽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但本院在关联案件(2020)桂04执118号案的执行中,对所查封的不动产经过本院二次流拍,均无人竞买,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徐志刚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因被执行人徐志刚正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些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许艺莺、刘峰的车辆无法查找下落,并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已扣划到本院账户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随时可领取。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尚未清偿部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宗炳
审 判 员 龙 跃
审 判 员 莫志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林希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