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212号
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慰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v>
法定代表人:郁征。
被告: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付洪岭。
被告: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创新大道**C6-、7v>
法定代表人:张景明。
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一凡